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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机构职能
 时间:2007-12-07 18:32:59  浏览量:560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定并实施本市财政税收、非税收入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分配政策。
    (二)起草有关预算、税收、非税收入、基本建设财务、非贸易外汇收支、财务等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非税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指导各区、县(市)的财政工作。
    (三)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地方性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和执行地方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四)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贯彻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六)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七)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和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
    (八)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拟定和监督执行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制工作。
    (九)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沈阳市财政局主办 沈阳市财政信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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