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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开设保留银行账户
 时间:2007-12-07 10:47:24  浏览量:1 

    (一)依据文件的名称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沈政办传〔2001〕14号文件和沈纠办发〔2001〕4号《允许保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政策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意见》。

    (二)依据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2001〕14号文件在第一项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中明确指出: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对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对执收执罚的部门银行账户进行彻底清理,严格按照国家对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预算外资金收入应缴不缴、坐支挪用,私立小金库等问题。

    沈纠办发〔2001〕4号《允许保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政策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意见》中明确规定如下:

    (一)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保留一个预算内经费收支基本账户;

    (二)有预算内、外收入任务的单位,保留预算内、外收入专用账户各一个。已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不再保留预算外收入户;

    (三)事业单位搞经营服务,已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允许保留一个基本账户;

    (四)各单位的工会、幼儿园、职工食堂凡独立核算的,各允许保留一个基本账户;

    (五)各单位房改账户按国家现行规定保留一个专用账户;

    (六)各单位基建账户出具计委的立项批文后可保留一个专用账户;

    (七)根据国有家关贷款条件的规定,有国际贷款业务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可保留一个贷款核算专用账户;

    (八)由于贷款需要必须保留的账户,须出具银行的贷款协议或证明;

    (九)清理期间对于不符合账户保留条件的,但由于客观条件暂时不能清理且必须保留的银行账户,必须经“沈阳市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十)各单位今后新开立银行账户,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备齐开户手续,经财政部门出具批准书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对违规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处罚;对违规开立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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