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财党组〔2006〕10号
局内各处(室)、局属事业、企业单位: 《沈阳市财政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业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沈阳市财政局副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保持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财政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企业单位副处级(包括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 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科以下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级财政部门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利用婚丧喜庆或工作变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留学、出国出境、生日祝寿、生病住院等事宜借机敛财; (四)接受下级财政部门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五)到下级财政部门或管理服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六)接受下级财政部门或服务对象馈赠的各种健身、美容、娱乐等消费卡; (七)擅自参加下级财政部门或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各种庆典、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 (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车、借物,供个人或家属、亲友使用。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机关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在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企业中入股分红或集资,谋取高额回报; (四)干扰、插手政府采购,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 (五)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违反工作程序,私自接触供应商,泄露项目预算、标底等采购机密;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三)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利用会议、培训之机夹带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五)利用工程招标、购买物品、印制印刷品、安排会议、培训等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使用工作条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跑官、要官,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三)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八条 领导干部对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谋取利益; (二)为配偶、子女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 (三)用公款支付、垫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的费用;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驾驶公车; (三)违反规定用公款或利用工作之便由与有工作关系的相关单位、个人出资装修住房; (四)以财政部门名义参加社会上的各种庆典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参与打麻将等赌博活动; (三)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三章 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局纪检组、监察处协助局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局千分制考核项目,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影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沈阳市纪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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