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财党组〔2006〕20号
局内各处(室)、局属事业、企业单位: 《沈阳市财政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业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沈阳市财政局副处级以上领导 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依据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出售、营建、出租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二)本人操办的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三)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拒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所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情况。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工作、定居情况。 (五)本人因公、私出国(境)造访的国家、地区、事由及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承包租赁企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企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本人或所负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及受到执纪执法机关调查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程序及时限。 (一)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房产变动后一个月内将填写报告单一式两份报主管局长和行政监察处。 (二)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操办婚事一周前、丧葬事宜一周内,填写报告单一式两份,报主管局长、行政监察处长签收。 (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无法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一周内上交局行政监察处,并填表登记。 (四)本规定第三条四、五、六款所列事项于事后一周内向局人事教育处、行政监察处书面报告。 (五)本规定第三条第七、八、九款于事发后当即向主管局长和人事教育处、行政监察处报告。 (六)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要作为述职述廉内容,并列为年终考核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市财政局党组印发的《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沈财党组字[199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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