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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2-11 10:17:13  浏览量:6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乡镇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沈阳市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基础工作,规范乡镇财政管理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实现乡镇财政管理、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涉农区、县(市)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规范与鼓励制度、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验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预算收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做到应收尽收。对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无违规问题。

  第五条 预算支出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支出审核、稽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结算制度和配套的内部操作规程,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项开支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相关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批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第六条 预算执行报表工作。乡镇财政月报、决算报表符合填报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乡镇财政决算报表内容不得随意改动。乡镇财政决算报表之间以及上下年之间的相关数据,做到衔接一致、准确无误。

  第七条 预算执行分析工作。每季度和每年度做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分析材料应系统说明本期预算收支变化的主要情况和原因,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确责任人员。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应按规定登记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对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无账外资产和公物私用问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类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规定科目管理、核算,无挤占、挪用问题。每项支出手续完备,原始凭证齐全有效。对直接补助到人的支出,做到一折(卡)发放,对无法发放的,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对项目的支出应按规定及时报账,跟踪问效。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应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本级和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无自行采购问题。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出纳与会计和银行应定期对账,无白条抵库和现金失窃问题。对各单位之间往来款项,做到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本级和所属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均应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无涂划、拆封、抽换、毁损、散失和泄密问题。

  第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符合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对输入的会计数据,做到按规定事先审核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财源建设项目库工作。按不同产业及不同投资额进行分类管理,财源建设项目数据库应对项目的增减变化及其相关数据,做到及时更新,随机可取。

  第十六条 财政岗位人员管理工作。财政工作岗位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并有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财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应有财政干部自主培训计划,并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财政干部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财政干部廉政建设工作。对财政干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并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采用乡镇自查评分、区县(市)财政部门验收评分、市财政局财源办复查评分,按不同权数计算加总的方式。

  第二十条 考核测评分实行基础分、加分和减分积分制。具体评分标准由市财政局财源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市财政乡镇财政事业费以奖代补的依据。对各乡镇总分排名前三位的区、县(市),市财政适当增加乡镇财政事业费以奖代补额度。对考核年度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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