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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 医院等单位使用B类票据几项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7-12-11 15:22:25  浏览量:4 

沈财收[2004]501号

市民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对沈阳市行政事业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沈财收[2004]74号)和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民办非企业单位专用票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收[2004]415号),为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医院等单位使用财政B类票据,现就几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对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教育和民政办理的民办非企业(指教育和劳动负责管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市直管理的医院(包括市直医保单位)收取费用时,均使用市财政发放的B类票据。即“辽宁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沈阳市社会力量办学B类专用票据”、“沈阳市门诊(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专用收据”。票据实行年度管理,当年有效,专项使用。
  2.各部门要对分管的单位发放“沈阳市B类票据购领证” ,各相关单位凭购领证领取票据,并逐项登记入册。
  3.对使用财政B类票据的单位,要登记“沈阳市B类票据管理台帐”。
  4.各单位每年度终了15日内要填报使用财政B类票据收入情况报表,各部门汇总后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市财政局。
  5.本通知从2005年起执行。
  6.市财政局对使用B类票据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沈阳市财政局主办 沈阳市财政信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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