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我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保证其温暖过冬,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我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市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采暖用户(以下简称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二)破产无接收单位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及已预留社会化管理费用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三)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及转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职工)。已与上述该类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四)在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市总工会确认为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 上述补贴对象本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 二、补贴核定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面积核定 1、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和困难企业的一般职工,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低于60建筑平方米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 2、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货币化住房适用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1999年[8]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计算。 (六)破产、困难企业的条件及认定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截止到当年度6月止,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查应付工资帐);因企业困难存在拖欠职工社会保险(三险)现象(查管理费用帐);企业招待费支出占现金流入不超过3‰(查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管理费用账)。 破产企业认定条件: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以法院判决公告为准),并有法院判决书(公告);企业破产后无接收单位且没有预留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费用的。 原则上以上个采暖期认定的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己转属到各区但尚未转制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本年度认定范围。破产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经市供热交费能力认定小组共同审核认定;困难企业名单分别由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供热交费能力认定小组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 三、补贴比例 (七)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补贴比例:当年12月31日前,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户和正享受低保边缘户政策的家庭,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分别按100%和60%补贴。 (八)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的补贴比例: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给予全额补贴。 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和困难企业一般职工,按其住房应补贴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9.5%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 (九)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的补贴比例:按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实际面积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给予全额补贴。 四、补贴限定 (十)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的采暖费给予补贴。 (十一)补贴对象仅能享受一种采暖补贴政策,不得兼得。 (十二)补贴对象实际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不享受补贴。 (十三)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十四)因房屋回迁需交纳采暖费的补贴对象,其采暖费按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后享受供暖的月份,按控制面积标准及比例补贴。 (十五)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补贴对象,因政府安居工程原因造成发放低保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机构所在区与本人实际居住区不符,在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予以补贴。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发放低保证、救助证的机构所在区与本人实际居住区不符,不予补贴。 (十六)利用燃油、燃气等其他集中供热形式的补贴对象,如果采暖费价格低于沈价发[2005]12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按实际采暖费价格结算;如果高于上述标准,按沈价发[2005]12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采暖补贴可由其所在物业公司认定,再经各区供热、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各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直接发放采暖补贴资金。 (十七)每年采暖期的采暖补贴卡仅适用于本采暖期使用,逾期不办理补贴手续的,将视为自动弃权,不再补办。 五、其它规定 (十八)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开展对区属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和实施采暖补贴。并将每年认定的区属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名单报市供热办备案。 (十九)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对困难和特殊群体的采暖补贴政策进行调整或补充规定时,本办法另做调整、补充。
附件: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操作办法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总工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操作办法
根据我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原则,为确保社会稳定,解决我市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保证其温暖过冬,特制定供热补贴操作办法如下: 一、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一)认定卡发放程序 由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采暖费认定专用卡”,并交给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将此卡发给各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将此卡发给符合条件的采暖用户。 (二)采暖认定审批程序 “采暖费认定专用卡”(一式六份:社区、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供热单位、区供热办、区财政局各一份)由供热单位协助采暖用户填写。采暖用户持有效证件到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批,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汇总(填汇总表一,一式两份,街道和区民政局各一份),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将“采暖费认定专用卡”返还街道办事处,由其返还给补贴对象所在社区。社区留一份“采暖费认定专用卡”,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档案,并将其余三份转交给供热单位和补贴对象。供热单位将收集的“采暖费认定专用卡”进行汇总(填汇总表二,一式三份,供热单位、区供热办,区财政局各一份)后,全部报区供热办,并给予受补贴的采暖用户供热。区供热办自留一份备案,返还供热单位一份,另一份报区财政办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 (三)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在供热运行期内(当年11月~次年3月),市财政根据各区低保户供热补贴基数,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供热保障金账户。区财政将补贴资金从区财政供热保障金账户预拨到各区财政社保资金账户。待采暖期结束后,区财政供热保障金账户和区社保资金账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区财政(综合)根据区供热办提供的《采暖费补贴汇总表(二)》,经审核后由区财政(社保)办理拨款,将补贴资金从区财政(社保)资金账户拨付到相关供热单位账户。各有关供热单位,按照经区民政核准后的“采暖费认定专用卡”登记供热收费帐,将采暖补贴核销到住户,等额冲减住户的应交采暖费。经区民政核准的“采暖费认定专用卡”及汇总表由有关单位存档。 二、困难企业职工 (一)困难企业申报程序 各采暖期的困难企业补贴认定工作,由各委办局组织困难企业将所需要件申报到相关部门,后由市供暖交费能力认定小组审核认定。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 建立“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职工采暖费补贴认定专用卡”(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职工采暖专用卡”)制度。 (1)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属及转属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到市供热办申领“困难企业职工采暖专用卡”(一式六份,采暖用户、困难企业、供热单位、社区、区供热办、区财政局各一份)。由企业将此卡发给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填写此卡。企业进行初审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2)困难企业职工需持卡到社区认定其家庭居住情况。 (3)困难企业职工需持卡到所居住地的供热单位,经供热单位认定其采暖面积,并附相关证件(离休证、军队转业证、劳模证明等)和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及复印件,供热单位将收集的“困难企业职工采暖专用卡”进行汇总(汇总表三,一式三份,供热单位、区供暖办、区财政各一份),报区供热办审批。 (4)区供热办将审批后的“困难企业职工采暖专用卡”返还供热单位,由供热单位返社区和采暖用户。同时,区供热办将审核后的汇总表三返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持审核后的汇总表到区财政办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供热单位按照经区供暖办审批的“困难企业职工采暖专用卡”登记采暖收费账,将采暖补贴核销到户,等额冲减住户的应交采暖费。经区供热办核准的“困难企业职工采暖专用卡”及汇总表三由有关单位存档。 三、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采暖费补贴程序,由市军转办核定其住房面积等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采暖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军转办由其实施采暖费补贴。 上一年底以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和市级以上劳模,由市军转办和市总工会对其身份予以确认,向本人发放“困难企业采暖专用卡”后,按困难企业职工补贴发放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采暖费补贴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否则按违纪严肃查处。 (二)为避免资金流失,补贴后审核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救助户临时救助证上注明已补贴字样。 (三)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认真对待困难企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的相关政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困难企业采暖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将“困难企业采暖专用卡”发放给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采暖补贴。 (四)困难群体认证补贴工作结束后,各供暖单位要及时将困难群体的补贴资金核销到户。市有关部门将对采暖补贴资金核销到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核销到户的供热单位要严肃查处。采暖用户要保管好补贴“采暖费认定专用卡”底联,作为交费抵扣凭证。 (五)供热企业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体的采暖补贴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一经核实,将取消供热企业年度评优资格,追回冒领资金,并停止发放采暖费补贴。 (六)各区供热办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区供热保障金的补贴工作,并将补贴的采暖用户资料录入微机,以备核查。 附:1、《沈阳市2007-2008年度低保户采暖费补贴认定专用卡》 《沈阳市2007-2008年度低保边缘户采暖费补贴认定专用卡》 2、《沈阳市2007-2008年度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企业职工补贴认定专用卡》(一般职工)、(全额补贴职工) 3、《采暖费补贴汇总表》(一)、(二)、(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