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财收[2004]415号
沈阳市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财社字[1999]160号),结合沈阳市工作实际,现将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票据主要是指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使用的财政B类票据。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的管理主体、 印制主体和监督主体及发放部门为市财政局。 三、全市各社会团体已报2004年票据计划尚未领取本年度票据的,请于9月15日前到市民政局领取,需要追加计划的,请在此期间办理。 四、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票据上报及发放: 1.市属社会团体单位下一年度票据计划,应在本年度的9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经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由民政局将票据发放到使用单位。 2.市教育和劳动社会保障系统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使用的下一年度票据计划,应在本年度的9月30日前分别由市教育局、劳动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再由原渠道发放到使用单位。 3.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票据,依据财政部财综[2002]76号执行。 五、本着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计划,由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提报当地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发放到区、县(市)财政局后,再由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给当地票据使用单位。 六、各级民政部门将统一对本级所发放的票据进行登记、收回,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强对领取票据的管理,做到专票专用。 各有关部门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发放社会团体会费、民办非企业单位专用票据。 七、各级财政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级票据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保证票据使用符合财务规定和要求,并为用票单位做好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