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财收[2004]74号
市直各收费部门(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近年来,我市加强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管理工作,采取了“以票管费”、定额化、专用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急迫的要求,尤其是对社团会费、医疗院所的医疗收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房屋租金及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等一系列非“以票管费”范围内的收费票据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客观上对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便。根据市委、市政府环境年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经研究,现对《沈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沈财局字(2001)1号)文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同沈财局字(2001)1号文件一并执行。 1.本补充规定的管理范围,是指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国库、财政专户)管理,而上级又明确要求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票据(以下简称B类票据)的。 2.B类票据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是各单位收取费用的合法凭据,必须具有省财政部门的检印,并由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3.市财政局是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B类票据的管理机关,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B类票据的计划、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等监管工作。 4.B类票据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凡行业归口关系已明确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B类票据的计划、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等管理工作;凡行业归口关系尚未明确的,按现行管理体制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B类票据的计划、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等管理工作。 5.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B类票据的计划、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等监管工作,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6.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关处(科)室负责对本级收费单位使用B类票据所涉及的财政资金情况进行认证。票据管理部门根据认证结果提供票据。 7.各收费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B类票据收取资金的核算及票据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账实、账表、账账相符,票据与资金一一对应。 8.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与本文件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文件为准。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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