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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罚没(抵费)物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7-12-11 15:09:29  浏览量:2 

沈财收[2004]619号

市直各部门,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局:
  目前,我市罚没(抵费)物品(含涉案、暂扣、无主等物品,以下同)在保管、评估、处理等环节,均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不严密现象,容易产生经济问题。为确保国家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加强源头治理,现就加强罚没(抵费)物品的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 入库与保管环节的管理
  (一)出入库环节的管理
  物品入库,必须填写物品入库登记单,凭登记单登记台账,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罚没(抵费)物品台账。
  物品无论在本单位保管还是租(借)用外单位场地保管,均要保证物品的完整与完好,避免丢失、损耗。
  物品出库要有出库单,凭出库单及时核减库存,台账登记与物品实存保持一致,定期进行盘点,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盘,对出现的盘盈和盘亏物品,要查找原因,进行说明。
  (二)保管环节的管理
  罚没物品必须由专人管理,建立相应账目,执行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制度。
  执法机关要妥善保管好罚没物品,罚没物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动用或使用,对于结案完的罚没物品,执法机关要依物品名称填写《罚没物品上缴财政清单》,并通知财政部门验收。
  二、 评估、拍卖单位的确定与管理
  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财政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罚没(抵费)物品的评估、拍卖单位。
  评估、拍卖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熟悉相关业务,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评估、拍卖的经验与业绩,无不良经营记录的合法中介机构(具体条件见招标文件)。
  评估单位对执收执罚单位送交的罚没(抵费)物品,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市场认可程度等因素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价格,作为拍卖、定向处理和拍卖单位收购的价格依据。
  评估单位依法对罚没(抵费)物品做出评估,并对评估价格负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和影响价格评估。
  拍卖单位接受执收执罚单位的委托,对其送交的罚没(抵费)物品依法进行拍卖和收购。
  拍卖单位不得参与评估工作。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评估、拍卖单位为市级罚没(抵费)
  物品的定点处理单位。一经确定,双方签定合同,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期为一年(即每年招标一次)。
  三、 处理环节的管理
  罚没(抵费)物品的处理分为返还、移交、销毁、拍卖、
  定向处理、拍卖行收购和资产划拨等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处理,各执收执罚单位必须根据案卷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返还环节的管理
  返还环节处理的物品,指扣押物品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返还给物主的暂扣物品。扣押物品单位在返还物品时应履行相关手续。经物主(单位)确认无误签字后,作为返还物品的出库依据。如返还物品与扣押物品的品种、质量、数量等不一致时,物主(单位)有权拒签并要求扣押单位做出解释,如造成损失的,扣押单位应予以赔偿。
  (二)移交环节的管理
  罚没(抵费)物品涉及两个以上执收执罚单位移交的,必须随处罚案卷一同移交,由交出方开具物品清单,接收方确认无误后签字验收,并作为双方出库、入库的依据。
  移交和接收罚没(抵费)物品要有经办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领导批准。
  移交罚没(抵费)物品要与处罚案卷相一致,如不一致时,接收方应要求移交方做出书面说明,该说明与移交物品清单共同作为入库依据。
  (三)销毁环节的管理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销毁的罚没物品由执罚单位组织实施。销毁物品有行业技术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行业规定的,要有市(含市级)以上质量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并以此作为减少库存的依据。
  销毁罚没(抵费)物品由执收执罚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纪检、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监销。同时要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监销人的签字,单位领导批准。
  (四)定向处理环节的管理
  各执收执罚单位对罚没(抵费)物品的定向处理应从严管理。定向处理的罚没(抵费)物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物品尚有一定使用价值;二是公开拍卖不能处理的;三是被处罚人(单位)认可。
  定向处理罚没(抵费)物品时,要以评估部门的评估价格为基本依据。由执罚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拍卖环节的管理
  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参照有关部门的做法,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拍卖罚没(抵费)物品时,允许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10%。如流拍可以此为底价,再次下浮20%,如再次流拍,则由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重新商定处理方式。
  拍卖和定向处理都无法实现变价的,由拍卖单位收购处理。拍卖单位要以评估单位的评估价格为基本收购价格。允许一定幅度的下浮。
  拍卖和收购处理必须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单位进行。
  (六)资产划拨环节的管理
  凡处罚案件定性需资产划拨的罚没(抵费)物品,由处罚单位将资产在处罚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手续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统一负责资产划拨处理。
  四、 资金上缴环节的管理
  各执收执罚单位对罚没(抵费)物品处理所得收入,为市级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变相挪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资金缴入国库或预算外专户。
  五、费用管理
  各执收执罚单位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将执收执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不得将场地租用费、检测费等必要的开支转嫁到被处罚单位。市财政将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将罚没(抵费)收入中发生的开支列入各有关单位的综合预算,但不采取挂钩的办法。
  六、财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1.建立罚没(抵费)物品的报表制度,自2005年起,罚没(抵费)物品实行季度报表制度。各级执法机关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辽宁省财政厅检印的罚没物收据。执法机关使用罚没物收据时,必须盖执法机关执法专用章或执法机关公章,并同时加盖执法人员名章。执法机关要建立严格的罚没物品领用缴销对账、验收保管、财务交接和结算对账等制度。
  各执收执罚单位要按时间和报表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样式附后),同时要附报表说明。报表及说明能够动态反映罚没(抵费)物品从入库、保管、处理(包括返还、销毁、拍卖、定向处理、拍卖单位收购和资产划拨),资金上缴等各个环节的存在及变动走势。
  财政部门要监督罚没(抵费)物品的全过程,评估、拍卖环节要由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部门参加。拍卖和评估单位必须独立工作,不得互相交叉进行。
  2.执法机关在罚没物品管理中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执法机关自行处理罚没物品或将罚没物品不交市财政政府采购方拍卖,擅自通过其它渠道处理的。
  (2)执法机关私分罚没物品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的。
  (3)罚没物品变价款不及时上缴财政或截留、挪用、拖欠罚没物品变价款的。
  经检查未按本通知精神办理的,市财政将按违反“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对本级的罚没(抵费)物品进行管理。
  本通知自2005年起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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