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ysczj.gov.cn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政法规 >> 综合类 >>
关于印发《沈阳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2-21 10:09:39  浏览量:4 

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推动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健全和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沈阳市信念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沈阳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规范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粮食补贴政策贯彻落实,确保粮食风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补贴专款专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化解粮食风险,保护生产者和消费利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规定,按照各地区城乡总人口和市定人均标准,核定区、县(市)每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权属于市政府,由市财政按省市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用途
  第五条  保护价收购补贴。对省、市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按省定补贴标准,给予保护价收购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必须实行单独核算,粮食年度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贴,实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  库存销售补贴。对2001年9月30日前商品库存中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锁定总量,实行库存销售补贴,两年全部消化。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补贴和补贴办法。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对市级储备粮,按规定标准给于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八条  粮食出口补贴。按照国家补贴政策,对计划内出口玉米给予政策性补贴。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从风险基金列支。
  第九条  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经省批准处理并已形成挂帐的陈化粮差价亏损,按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制定办法,应由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第十条  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对纳入停息的1992年至1998年6月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应由地方承担的利息自1999年起,由第一年承担10%并逐年递增10%,至第五年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止,以后年度承担比例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要求,适当考虑粮食企业社会保障职工并轨费用支出中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其他补贴。省、市政府确定的应由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的其他补贴。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县(市)财政按市核定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李足额上解市财政在省农发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财政按一定比例配比返还区、县(市)财政用于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抵御粮食市场风险,保护农民利益。在完成当年粮食政策性补贴任务的前提下,专户如有结余,可以滚动使用,不得抵顶下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规模。
  第十五条  区、县(市)财政、审计、粮食部门和农发行,要切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市政府确定的最低到位规模,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减少,对返还专户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及时足额拨付粮食购销企业,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六条  区、县(市)财政每季度上报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表,及时反馈粮食风险基金动态变化信息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年终对区、县(市)粮食风险基金上缴及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沈阳市财政局主办 沈阳市财政信息中心承办
北京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政编码:110014
    
辽ICP备07700750号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