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下载]沈财会〔2008〕81号
关于同意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张子微、李在春、宋东旭、张丽娟、李大勇: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沈阳谊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谊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会计服务业务。你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你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公司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你公司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变更登记(详见附件二)。 四、你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三);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业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五、你公司负责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应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 六、你公司应接受沈阳市财政局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的行业管理、监督。根据《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2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沈阳市财政局有权依法撤销、收回授予你公司的行政许可。 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21010027 特此批复,请你公司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本批复文件可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财会之窗”查询,网站地址:www.sysczj.gov.cn)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公司)变更事项登记备案表》 3.《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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