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会之窗 >> 注师园地 >>
辽宁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暂行办法
时间:2008-03-25 10:18:11 浏览量:52 

 

       

    第一条 为了塑造和展示我省注册会计师的良好形象,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励先进,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在辽宁省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支持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
    2.在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谨慎执业、勤勉尽责;
    3.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水平、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并且评选期内始终在所推荐的事务所执业;
    4.在评选期内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5.在评选期内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6.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第四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辽宁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协会常务理事组成, 领导评选工作(如果常务理事作为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被推荐,将不参加本届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注协秘书处,具体负责评选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每次评选的数量,按评选年度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1%左右确定,每4年评选一次,在评选的优秀注册会计师中评选出十名杰出注册会计师,评选具体时间安排由评选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由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向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约委会”)推荐,推荐人选原则上每家事务所可推选1名,注册会计师人数较多的事务所,由各市约委会根据情况在上述原则基础上确定人选。
    第七条 参加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的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满3年以上,并加入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以评选通知的月份为基准)
    2.在评选期内没有受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事务所内部治理完善,运营正常。
    第八条 各市约委会对各事务所推荐上报的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有关情况和事迹进行复核评议,按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候选人推荐名额,向省评选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各市约委会在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时,要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的各个人员层面,全省评选后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构成中主任会计师不能超过50%。
    第十条 评选期内个人荣获省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注册会计师,经省评选委员会审核,可直接进入省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
    第十一条 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填写《辽宁省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情况表》(见附件),候选人主要事迹的书面材料(字数在2000字左右)评选材料中个人事迹必须真实,事务所的鉴定要客观,并按表中的要求随附各种材料的复印件。各市约委会推荐到省评选委员会的候选人评选材料要有约委会评议意见,评选材料与电子版同时上报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一周,在行业内开展评议。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将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候选资格。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省评选委员会在各市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候选人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公示期间的行业内评议情况,评选委员会从执业资历、执业资格、社会奖励和荣誉称号、理论研究及文章发表次数、担任社会职务、支持省注协工作、履行会员义务和职责、爱岗敬业、遵守准则、重质量守信誉等方面评选出优秀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省注协对被评为优秀注册会计师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其中,杰出注册会计师可做为全省优秀会计工作者等评选活动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省注协负责解释。

    沈阳市财政局主办 沈阳市财政信息中心承办
北京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政编码:110014
    
辽ICP备07700750号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