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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支持工业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的探讨
 时间:2008-04-08 10:35:50  浏览量:0 

钟毅


    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宏观战略确定后,沈阳装备制造业中心城市的优势地位凸显出来。沈阳市政府审时度势,提出工业立市振兴战略,把工业放在整个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加大对工业的投入力度,从2005年起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腾飞的沈阳工业。科学用好管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成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投入方式,提高政府管理和运行资金的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工业经济建设中引导、拉动社会资本的“乘数效应”,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理财机制更加健全,理财手段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理财质量更加满足政府发展经济的实际需要,实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现结合近两年的实际工作,对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滚动使用机制做初步探讨。
    一、专项资金滚动使用运作模式
    财政在明确和落实资本运作主体的基础上,按照资本效率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的引导和配置下,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资本配置。对按程序经审定的重点工业项目,将专项资金采用委托银行贷款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通过市场实行资本运作,以实现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保值增值,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的优化配置,逐步滚动做大专项资金规模和实力,有效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建设。
    1.债权投资运作模式。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通过的以借款方式支持的工业项目,通过具有资质的投资机构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规范地将专项资金贷放到项目单位。资金运行按市场规则规范贷放和回收。
    2.股权投资运作模式。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通过的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的工业项目,以委托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方式,确定运行专项资金的受托出资人。国有资本出资人通过参股或控股工业项目方式,按市场规则运行资本,获得股权收益或选择适当时机转让退出。
    二、资本运作机构的确定
    (一)投资机构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具有运作专项资金能力的投资机构。如下条件是投资机构受托运行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2、资产状况良好,有运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自有资产风险抵押能力;
    3、具有运行资金的防范风险经验和能力,通过相关手续制度的完善,保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具有相关业务经验一年以上;
    4、具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的相关能力,具备政府资金日常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运用先进、科学的手段保证资金实施动态监管,信息时时反馈;
    5、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精通资本运作规则,有保证专项资金按期收回的运作能力。
    (二)担保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对运作专项资金的投资机构进行担保的专门机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指定。此种做法主要是保证担保机构能受托监督管理投资机构的运作专项资金的行为。
    1、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及担保能力;
    2、担保机构监督管理资金的水平及手段;
    3、担保机构的资产处理能力和水平。
    (三)金融机构
    1、委托贷款银行对委托贷款的管理机制;
    2、对受托管理贷款的水平和手段;
    3、对委托贷款的回收能力。
    三、专项资金滚动使用运作主体及相关各方权利与责任
    1.专项资金滚动使用监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
    市财政局
    ⑴有权按期回收委托投资公司使用管理的专项资金,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⑵有权对投资公司使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⑶有权对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应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如实向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⑷专项资金委托管理期间内,投资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财政局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投资公司提前履行返还专项资金义务:
    ①投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等涉及主体变化和资产变化之情况,足以影响其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能力的;
    ②投资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和约定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的;
    ③投资公司拒绝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
    ④投资公司拒绝财政局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
    ⑤财政局认为发生了影响投资公司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能力、损害政府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⑸经财政局追索,投资公司及其承接主体不能履行返还专项资金的义务,财政局有权要求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通过项目跟踪、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各部门反馈的信息,及时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措施,按期形成专项报表上报市政府。
    项目立项主管部门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及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合理、科学,确保专项资金按期收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投资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
    ⑴对投资公司运行的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⑵对投资公司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督促投资公司按期返还专项资金,并负责资金的催缴,保证按期回款;
    ⑶如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投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等情况,使投资公司在主体上发生变化,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有义务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投资公司的承接主体及时返还专项资金。
    2.实行债权式投资,专项资金运作各方的责、权、利
    2.1一级受托单位(投资公司)的权利与责任;
    ⑴有权利按市财政约定的用途和约定方式管理专项资金,并取得风险补偿金;
    ⑵有义务按期归还委托管理的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上交及支付相关费用;
    ⑶有义务如实向市财政、担保机构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资信证明、财务报表等反映其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
    ⑷有义务按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的要求按时向其报告反映投资机构经营状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同项目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等资料);
    ⑸以正确的判断和最高的职业、技术和质量标准,遵章依法提供规范的资金管理服务,受托运行并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滚动使用、按期收回,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⑹按规范的市场运作规则、合法的资金运行手段,受托为专项资金提供滚动使用管理的专项服务,确保资金运行环节顺畅,信息情况反馈及时,资金监管责任到位,资金按期收回;
    ⑺根据资金运行的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手续制度;
    ⑻负责协调专项资金滚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情况,能够依法依规公正合理地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办理;
    ⑼在专项资金委托运行期间,投资机构要以其自有资金(资产)作为委托运行专项资金的风险保证。如不能按期归还委托管理的专项资金时,同意由担保机构对其风险保证资产进行处置,用于抵顶委托管理的专项资金;
    ⑽投资机构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投资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情况后的承接人、代理人、接管人等主体均具有完全约束力;
    ⑾投资机构不得再将所受托管理的专项资金转委托或转让给其他人;
    ⑿投资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担保、抵押等民事活动。
利益:委托协议期满以及协议提前终止时,投资机构应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向财政部门足额返还专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财政部门按足额归还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机构支付投资风险补偿。
    2.2一级受托单位担保机构的资格、权利、责任;
    资格:依法具有符合行业规定担保的能力、规模及水平权利责任:
    ⑴有义务如实向财政部门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资信证明、财务报表等反映其经营状况和担保能力的相关资料;
    ⑵如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等情况,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和投资部门;
    ⑶有义务对投资机构所受托管理的专项资金运行使用情况按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跟踪监督;
    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有义务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⑸担保机构承担委托资金连带责任,在委托机构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资金时,可按委托协议将受托人风险保证的自有资金(资产)收回,归还委托资金。
    利益:协议期满,专项资金按期足额回收,财政部门按归还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向担保机构支付投资风险担保补偿。
    2.3二级受托单位(银行)的权利、责任;
    ⑴委托贷款银行应按规范的银行贷款模式将专项资金贷放给项目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履行贷款审核、资产抵押等手续,按贷款规则依法监管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及时催缴回收贷款。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委托人(投资机构)取得联系;
    ⑵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将贷款本金归还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对于按期足额归还贷款的项目单位,对贷款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用给予全额返还。
    利益:贷款银行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将受托贷放管理的专项资金归还投资机构,财政部门通过投资机构按足额归还资金的1%向贷款银行支付委托贷款管理手续费用。
    2.4二级受托单位担保单位的资格、权利、责任与利益;
    由委托贷款银行依法审核确认。
    2.5受托项目的申请、担保、审批与使用。
 

    3.实行股权式投资,专项资金运作各方的权利、责任与利益
    3.1一级受托单位(投资公司)的权利、责任与利益;
    权利与责任:市财政以委托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方式,委托投资公司代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责任。投资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按期收取权益。遇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及时报告。
    利益:委托协议期满以及协议提前终止时,投资机构应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向财政部门足额返还专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财政部门按足额归还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机构支付投资风险补偿。新增权益的补偿额度另行约定。
    3.2一级受托单位担保单位的资格、权利、责任与利益;
    同债权式投资管理规定
    3.3受托项目的申请、担保、审批(包括投资及投资收益的分配)。
 
    四、投资风险与监控系统
    1.项目风险:中途风险、项目延期风险、投资终结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2.银行风险。
    3.投资公司风险 。
    4.投资主体监控系统: 
    4.1按项目进度拨款;
    4.2建立财政、项目单位资金共管账户;
    4.3启动债转股;
    4.4建立坏帐准备金。
    5.投资公司监控系统:
    5.1项目进度监控;
    5.2资金使用进度监控;
    5.3定期信息反馈制度。
    6.银行监控系统:
    6.1建立银行相机制度——调动银行、项目单位两个积极性;
    6.2信贷员随机监督系统。
    五、退出机制
    1.债权式
    1.1项目投资正常回收;
    投资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回收专项资金。除现金方式外,对于土地整理、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通过土地、厂房及基础设施转让收入收回专项资金。对于购置设备类的专项资金,可通过定期或一次性收取设备使用租金等方式回收专项资金。
    1.2项目投资中途违约风险退出机制;
    1.3项目投资终结违约风险退出机制;
    1.4项目投资可延缓风险退出机制;
    1.5不可确定性意外风险退出机制。
    2.股权式
    投资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运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的,可以通过股东权益分配、股权转让方式返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回收办法,由财政部门与投资机构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2.1随市股权价格退出;
    2.2止损股权价格退出;
    2.3期权交易价格退出。

 

作者单位:沈阳市财政局工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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