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财会〔2008〕135号
关于为组建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推荐财务会计专家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市“财会之家”建设,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专家在沈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国民经济运行中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组建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请各单位协助组织推荐本地区(单位、部门、系统)财务会计专家,作为“财会之家”专家库候选专家人选。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基本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及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在财务会计及相关领域(如经济、金融、税收、资产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3.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4.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国家级专门执业资格。
5.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且本人愿意参与相关工作。
二、组织推荐方法 本次活动采用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的方式。请各地区(部门、单位、系统)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候选专家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附单位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的推荐意见),经认真审核后,汇总形成《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候选专家汇总表》(以上表格见附件,复印有效,也可从沈阳市财政局网站www.sysczj.gov.cn下载获取),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专家推荐函和相关附表一并邮寄到市财政局。同时将报送材料电子版发送到以下邮箱:rrr6600@sina.com。
沈阳市财政局将组成专门机构对推荐的候选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纳入沈阳市财政局“财会之家”专家库,作为今后参与沈阳市有关财会领域的评审、管理、财务验收、监督检查、考试、培训、比赛等活动的备选专家。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编:110014(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推荐财务专家”字样)。 联系人:任国强 联系电话:22873758 传真:22873758
附件:1.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管理办法。
2.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候选专家汇总表
3.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候选专家信息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财会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沈阳市经济建设和行业服务中的作用,沈阳市财政局拟建立“财会之家”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和管理 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由沈阳市财政局设立,委托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二)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由财会、金融、税收、资产、评估、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信息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在财会领域从事管理、应用、科研、教学等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三)熟悉财会行业相关法规、规章和程序; (四)愿意提供财会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 入库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了解财会行业相关法规、规章和程序; (五)愿意为财会行业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可以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 (一)经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统一向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入库。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领取并填写《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也可通过沈阳市财政局网站(www.sysczj.gov.cn)下载申请表,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入库。 (三)对于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机构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入库专家的职责 (一)接受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会计学会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委托,提供财会行业政策和法律研究、行业监管、会计专业考试和培训、专业评审、技术援助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接受沈阳市财政局的委托,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 第九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在参与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二)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单位的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按照委托机构的要求,完成财会服务的协助工作; (三)向委托单位或机构提供相关专业的信息和建议; (四)在接受委托时,如遇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咨询公正性的咨询工作,应申请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五)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 第十一条 沈阳市财政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相关信息。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专家义务或者专家个人自然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入选条件的专家,则不再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的个人信息除电话、通讯地址外,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单位或个人需要专家库专家的支持时,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方式与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与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家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财政局“财会之家”专家库管理小组
[附件: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候选专家汇总表]
[附件:沈阳市“财会之家”专家库候选专家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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