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财会〔2008〕169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好“421”工程,积极创建“财会之家”,更好地为广大财会工作者服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调研的通知》(辽财会便函[2008]5号)文件要求,沈阳市财政局拟开展创建“财会之家”问卷调查活动。为搞好本次活动,现提出以下要求: 1.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在2008年5月10日前,将问卷调查书面材料送达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7室,联系人:姚宁,联系电话:22873758) 2.市直各部门、各集团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在2008年5月10日前,将问卷调查书面材料送达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8室,联系人:高三强,联系电话:22873740)。 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者,积极踊跃参与本次问卷调查活动,登陆沈阳市财政局网站(www.sysczj.gov.cn)“财会之窗”网页,并将填写后的调查问卷发送到liuzhenying11@163.com电子邮箱。 对会计工作者反馈的调查问卷,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在归纳整理后,将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www.sysczj.gov.cn)“财会之窗”网页“在线反馈”栏目发布。
附件:1.沈阳市财政局创建“财会之家”调查问卷[附件:下载] 2.创建“财会之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下载] 3.《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附件:下载]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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