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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开展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8-05-26 09:47:00  浏览量:2 

沈财会〔2008〕231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人才办、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市直各单位,中央驻沈单位:
    为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奋发向上,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良好的会计行业形象,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辽财会〔2008〕190号)的文件要求,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审计局、沈阳市国税局和沈阳市地税局决定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沈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同时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也在推荐之列。
    二、评选推荐条件
    在会计工作岗位上,能够自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所在单位在近三年《会计法》执法检查、税务及审计等部门相关检查中没有发现违纪问题,并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会计工作者。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推荐候选人的事迹材料,主要体现近三年(2005至2007年)的会计工作成绩。
    三、评选推荐候选人名额
    1.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推荐2名候选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1名)。
    2.市直各单位推荐候选人1名。其中: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建委、市商业局、市经委可推荐3至5名候选人(企业)。
    3.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各推荐候选人10名(企业)。
    4.中央驻沈单位推荐候选人1名(本系统)。
    四、组织领导
    这次评选推荐全市优秀会计工作者活动政策性强、影响面大。为保证此次评选活动顺利进行,沈阳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才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沈阳市优秀会计工作者评委会,全面指导评选工作。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各项事务性工作。
    五、评选步骤
    这次优秀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坚持面向基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客观公正、由下而上层层推荐、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推荐机构要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严格审核,择优上报。
    (一)推荐阶段(自下发通知起―5月31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驻沈单位,要按照推荐名额认真组织推荐工作。
    推荐候选人事迹材料(一式三份),经推荐单位审核无误,出具书面证明并签章后,连同《推荐表》一并上报。事迹材料以写实为主,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也可附成就、成果等音像、图片辅助说明材料。
    为便于材料的整理和审核,《推荐表》、先进事迹材料一律用word文档编辑,发送到gaosanqiang@163.com电子邮箱。同时,将推荐表和事迹材料实物件报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审核阶段(6月1日―6月30日)
    由市评选办对全市推荐的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初审,并组成若干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评选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市评选办听取各考核小组考核意见,结合候选人的事迹材料,从全市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中评选出10名“杰出会计工作者”、20名“优秀会计工作者”通过沈阳财政网公示(对公示期间发现存在问题的,从推荐的候选人中递补公示),通过后报评委会批准后予以表彰。
    六、奖励方式
    对获奖者授予“沈阳市杰出会计工作者”、“沈阳市优秀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之后,确认其有参加“省、市优秀专家”评选资格,并通过沈阳人才工作网、沈阳财政网和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1.沈阳市优秀会计工作者评委会和评选办公室领导成员名单
          2.沈阳市优秀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填表说明和材料报送要求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监察局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审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沈阳市优秀会计工作者评委会和评选办公室领导成员名单

    一、评委会
    主 任:陈 勇 沈阳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都向辉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赵 萍 沈阳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 军 沈阳市人事局副局长
            鲁家福 沈阳市审计局巡视员
            腾彦军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
            赵奎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曹  鹏  沈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二、评选办公室
    主 任:曹 鹏 沈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银有辉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
    成  员:孙宪锋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人才处处长
            马 琳 沈阳市监察局纠风办副主任
            邹 良 沈阳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
            赵祥坤 沈阳市审计局法规处处长
            陈 甲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逄兆英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附件3:

填表说明和材料报送要求

    一、填表说明
    (一)请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也可按照该表格样式进行打印。表格可在沈阳财政网(www.sysczj.gov.cn)下载。
    (二)“工作单位”栏,要填写全称。
    (三)“受过何种奖励”栏,要填明何时在何单位因何种原因受何种奖励。
    (四)“工作简历”栏,要填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务,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担任不同职务或工作的,应分别说明。
    (五)“主要事迹栏”,扼要介绍个人突出事迹、获奖情况等。
    (六)推荐的候选人附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其中1张粘贴在《推荐表》上,另1张附在《推荐表》中,同时上报市评选办。
    (七)推荐的候选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事迹材料要求
    (一)推荐候选人事迹材料(一式三份),经推荐单位审核无误,出具书面证明并签章后,连同《推荐表》一并上报。事迹材料以写实为主,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也可附成就、成果等音像、图片辅助说明材料。
    (二)人称、数量单位要统一,年、月、日和有关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三)为便于材料的整理和审核,《推荐表》、先进事迹材料一律用word文档编辑,发送到gaosanqiang@163.com电子邮箱。同时,将推荐表和事迹材料实物件报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
(注: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8室联系人:高三强,电话:22873740;517室联系人:姚宁,电话:22873758)

    沈阳市财政局主办 沈阳市财政信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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