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燕、张喜祥、张立明、孟令娜、姜宏: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沈阳祥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祥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会计服务业务。你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你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公司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你公司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变更登记(详见附件2)。
四、你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下列材料:
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㈡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㈢专业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五、你公司负责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应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
六、你公司应接受沈阳市财政局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的行业管理、监督。根据《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2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沈阳市财政局有权依法撤销、收回授予你公司的行政许可。
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21010032
特此批复,请你公司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本批复文件可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财会之窗”查询(网站地址:www.sysczj.gov.cn)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公司)变更事项登记备案表》;
3.《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