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08]2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辽财非[2008]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