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教育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辽财非[2008]4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辽财非[2008]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