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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
 时间:2008-08-08 15:19:12  浏览量:0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教育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辽财非[2008]4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七月七

 

[附件:辽财非[2008]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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