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8]3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辽财非[2008]398号]